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08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被告 蔣舒淳蔣月娥
朱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出之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初步核定為新臺幣6,060,000元(面積2,52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4,800元,請求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計算式:2,525平方公尺×4,800元×1/2=6,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99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58,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並提出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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