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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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邱志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故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年利率之請求予以限縮。次按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號函令『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自民國
1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故違約金之請求計算僅至民國108年8月31日止,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相對人自民國95年9月起、分80期、每月10日,按月給付新臺幣18,625元予債權人,債權人間按債權比例受償至債務清償為止,詎料,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2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時則回復原契約條件,並終止期限利益,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占債務協商債權1.00),併此敘明。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4月7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約定結帳日為每月2日,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且應於當(次)月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清償方法得繳交每月帳單上之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全額償還所消費之帳款。其未清償款項部分自入帳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循環利息。
(四)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17日最後繳款新臺幣1,243元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然相對人早於民國95年12月即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且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於民國96年2月
5日依約定條款終止契約,並終止其期限利益。
(五)相對人至民國96年8月2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1,715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000元係自民國93年
4月7日起至民國96年8月2日止之消費款,新臺幣
115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600元為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六)綜上所述,相對人至民國95年12月10日止,共計新臺幣21,202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8,970元係債務協商毀諾未履行之款項。另本件信用卡款項轉債務協商時,尚有未列入債務協商帳務之在途消費款項,計至民國96年1月2日止,共計新臺幣1,71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000元係自民國93年4月7日起至民國96年8月2日止之未列入債務協商之消費款,新臺幣115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600元為違約金。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帳務明細。2、信用卡申請書。3、信用卡約定條款。4、債協協議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志倫│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8970││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邱志倫│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000元││月1日起││││││├──────┼──────┼───────┤││││自民國96年8│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3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志倫│暨自民國95年│至民國108年8│按月給付新臺幣│││18970││12月10日起│月31日止│150元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