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惠堅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惠堅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江亞峰 簽發之本票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扣案之江亞峰簽發之本票張,為被告許惠堅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且被告亦表明前開本票其不要了(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486號卷第13頁反面),亦即表示拋棄該債權,其就該張本票已無任何權利需再予主張或行使,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俊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台幣3萬元)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486號被告許惠堅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3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惠堅前於民國99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4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4月28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水蛙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00年7月間起,在蘋果日報分類廣告欄刊登借款廣告,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趁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貸以金錢,取得顯不相當之利息。適有江亞峰因急迫需要資金周轉,閱覽上開分類廣告後,撥打前揭電話與自稱「楊先生」之人聯繫,約定於100年7月間,在臺中市○○區○○路附近某家便利商店,借款新台幣(下同)3萬元,以10天為1期須支付4500元之利息,併預扣4500元之利息,實際僅取得現金2萬5500元,江亞峰並質押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及簽發金額為3萬元之本票2張交付與「楊先生」。
嗣於101年2月13日下午6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學士路口,許惠堅持江亞峰所簽發之本票向江亞峰索討債務之際,因江亞峰已支付6、7期之利息,無力繼續負擔,報警究辦,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江亞峰所質押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及簽發之本票1張等物品。
二、案經江亞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惠堅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江亞峰於警詢、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認領保管單、本票1張、戶籍謄本1份、採證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被告與「水蛙」、「楊先生」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範圍,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判處被告拘役3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檢察官吳宇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邱麗櫻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