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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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際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10,000元證明資料影本。
6.請釋明97年綜合所得資料中個人「財交」所得原因為何。
7.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
8.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9.提出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各子女96、97年年度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如無法提出,請陳報子女之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美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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