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494號債權人 林曜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潼洲 即京華廣告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更正附表中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期。(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期應自退票日即
108年12月2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