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號108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汝棋選任辯護人王怡茜律師
李岳霖律師被告 董沛權 選任辯護人 陳達德 律師被告 張凱傑
李睿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曾育祺
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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