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庭卉 被告 張明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因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卷第169頁之民國109年3月19日審理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