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英商BESTEM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5原告日商魁克森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甲○○○共同告訴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告三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侵占案件(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25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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