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97號

原告 周佳臻

訴訟代理人 梁雅晴

被告 賴信雄

賴文昌

賴泳騰

江中立

江柏諭

朱朝陽

朱淑萍

賴玉燕

朱美雪

賴宗佑

賴郁茹

賴芳瑜

賴正昇

儲枝花

賴芸屏

賴宗聖

賴宛莎

賴正心

賴正敦

賴正興

江連枝

江文彬

江文啓

文淑

余文良

余宥宏

余明修

余淑賢

賴清奎

賴文牽

賴美玲

賴佳美

賴麗華

賴文正

楊大可

楊訓壬

楊訓福

楊訓懿

楊孝平

楊孝苑

楊駿九

楊孝華

楊孝芬

楊孝芳

賴懿暉

盧怡君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告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惟原告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其權利範圍為40分之1,與被告盧怡君所有之權利範圍比例相同,而被告盧怡君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取得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之買賣價格為525,0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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