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97號
原告 周佳臻
訴訟代理人 梁雅晴
被告 賴信雄
賴 朱美雪
賴 儲枝花
江 文淑
蔡 楊孝芳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告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惟原告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其權利範圍為40分之1,與被告盧怡君所有之權利範圍比例相同,而被告盧怡君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取得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之買賣價格為525,0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