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14號原告 葉錦華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 洪瑞煌 (即 洪惠齡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告 游湞冠 (即洪惠齡之承受訴訟人)
游朝鈿 (即洪惠齡之承受訴訟人)
游悅淑 卓菊珍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金額有疑義,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第四次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