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卓炳雄 代理人 凃星宇 聲請人聲請宣告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