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林慧錦
李碧華 李英如 李坤龍 呂芸宸呂秀美 李世緯 林雅琳 李林 送妹 孫詩文 李榮貴 李厚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圓映黃春美黃鎂銀黃美霞林鑫溢林木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林慧錦、李碧華、李英如、李坤龍、呂芸宸即呂秀美、李世緯、林雅琳、李林送妹、孫詩文、李榮貴及李厚志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陸萬元、叁佰叁拾貳萬元、伍拾陸萬元、壹佰叁拾肆萬元、陸拾柒萬元、伍佰伍拾貳萬元、貳佰柒拾陸萬元、 肆佰 陸拾萬元、貳佰柒拾陸萬元、玖拾貳萬元整及玖拾貳萬元,分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叁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陸仟零陸拾元、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柒仟貳佰柒拾元、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壹萬零貳拾元及壹萬零貳拾元,共計應繳裁判費貳拾玖萬壹仟肆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共計貳拾玖萬零玖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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