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 詹明德 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被告 徐錦泉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6日下午2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說明如主張執行分配款清償事實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則於本件起訴之先備位訴之聲明有無影響(即先備位有何不兩立之情形)?又有無提起確認之訴之利益?及是否有專屬管轄之問題?
三、請被告就已受清償部分如何受償表示意見?及是否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執行處如實陳報,變更請求執行之金額?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