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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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張明苑 被告頂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