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陳月珍
張清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圓映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陳月珍及張清秀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壹佰萬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及壹萬零玖佰元,共計應徵裁判費伍萬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共計伍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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