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38號聲請人甲○○即 張來 傳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87││├──┼───────────────┼───────┼──┼──┼──┼──┤│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