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68號聲請人中國佛教會電視弘法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北光復郵局 沈月 │台北北門郵局│93年9月6日│58,000元│J0000000│││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