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九十六年重訴字第五八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玖仟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