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補正本件請求之事實及理由,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