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補正本件請求之事實及理由,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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