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父 楊仁杉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母 曾惠美 受刑人 楊獻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毀損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執字第4999號執行指揮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又所謂「法定代理人」,乃係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楊獻閎甫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16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9日,並於109年10月13日確定,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係00年0月出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父母,除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向家事法庭查詢有無監護、輔助宣告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