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許哲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許哲豪因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受刑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2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彰化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件附卷可查。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受刑人又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彰化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前揭繳納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