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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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230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勇全 被告 李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自逾期第二百七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佩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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