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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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 蔣啟峰 聲請人 李聖偉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文 從相對人 蔡喜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蔣啟峰、李聖偉對於債務人蔡喜舜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票據、墊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4年2月7日。
(六)清償日期:民國104年2月7日。
(七)利息(率):依年息百分之二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擔保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喜舜,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蔡喜舜於民國103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720,000元(蔣啟峰債權比例為2/3、李聖偉債權比例為1/3),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2月7日。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梧棲區│忠孝││297-14│建│49.00│3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忠孝段297-14地││一層:27.68││││││號│住商用、加強磚造│二層:51.66│││││399├───────┤、4層│三層:51.66││││││臺灣大道八段││四層:13.95││3分之1││││602號││防空避難室:││││││││15.75││││││││騎樓:15.75││││││││合計:17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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