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 洪守源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告 白美照 訴訟代理人 洪士特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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