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4號原告 王淼源 被告 李瑞峰 )德路9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1日下午15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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