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曾榮昌
號4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曾阿三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因原告本件起訴請求確認對於被告祭祀公業曾阿三有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依上開標準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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