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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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46號原告鐿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世強 即元鈺企業社、 張智剛 律師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