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