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599號聲請人 蔡瓊玉 即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甲○○相對人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蔡瓊玉為相對人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蔡瓊玉即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蔡瓊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蔡瓊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資產負債表、清產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213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