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6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葉
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連帶保證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案列86年度全字第579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