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王守斌 被告 郭茂宏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法官簡祥紋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