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送達信封回執等各乙件為證。經查,本件屬聲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已寄發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證明,自無從證明意思表示之內容及已為通知而無法送達,核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