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二號
再抗告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戒治所戒治中)右再抗告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抗告駁回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0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因搶奪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囑託台灣台中戒治所長官送達判決正本於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按,其上訴期間原至同年二月九日屆滿,因逢星期日,順延至同月十日屆滿,而其於該所執行強制戒治中,向該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並無加計在途期間問題,乃遲至同年二月十二日始行上訴,自已逾期,第一審因而裁定駁回其上訴,抗告並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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