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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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上訴人 邱敬庭
林坤隆 詹晸傑 郭俊麟 被上訴人 黃智鴻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思紐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張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7年5月23日、24日、23日、23日各送達上訴人邱敬庭、林坤隆、詹晸傑、郭俊麟,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