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原告 邱敬庭
林坤隆 詹晸傑 郭俊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鴻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邱敬庭、林坤隆、詹晸傑、郭俊麟起訴之訟訴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350,000元、910,000元、395,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3,750元、9,910元、4,300元,扣除前各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分別補繳新臺幣8,640元、3,250元、9,410元、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