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凱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勝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經核被告之自白與卷證相符,堪認屬實;
其犯行事證明確,應予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
告以一恐嚇行為,恐嚇告訴人 曾瑜菱 、被害人 江如惠 二人,
而同時觸犯二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之規定,僅論以一恐嚇罪。爰審酌被告因感情問題,心存
怨懟,即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被害人,實有
不該,惟念及其前僅曾一度有偽造文書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犯後對於
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已與告訴人、被害人均達成和解並獲
得原諒等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其生
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另被告前雖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
簡字第168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惟於民國90年11月13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事後已表悔意且均已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並獲
原諒,告訴人、被害人均表示不予追究,同意給予被告緩刑
(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本院認被告經此偵查及處刑程序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
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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