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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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九0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五執緝午字第二一六三號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上開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