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47號原告乙○○65歲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堯讚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