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舜裕選任辯護人張柏山律師
羅淑菁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舜裕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唐舜裕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於接押訊問時以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核與卷內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大致相符,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放火罪,僅因一時氣憤即任意縱火,且於本院提出精神抗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8年1月30日、108年3月30日各延長羈押2月,另於同年5月30日,以依被告之供述,認被告之生活習慣仍存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再予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唐舜裕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8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詩銘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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