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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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大華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秉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中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羅翠慧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三三號、第一六四四一號、第二一○八四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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