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務人 張尚豪 債務人張 永堂 債務人 徐美
一、債務人張尚豪、 張永堂徐美英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尚豪前就讀東海高中及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張永堂、徐美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63,63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尚豪自109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0,13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永堂、徐美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尚豪、張│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3│年息1.15%│││4846元│永堂、徐美│月1日起│月24日止│││││英├──────┼──────┼───────┤││││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8│年息0.9%│││││月25日起│月25日止│││││├──────┼──────┼───────┤││││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26日起│││├──┼───┼─────┼──────┼──────┼───────┤│002│新臺幣│張尚豪、徐│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3│年息1.15%│││235290│美英│月1日起│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8│年息0.9%│││││月25日起│月25日止│││││├──────┼──────┼───────┤││││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尚豪、張│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46元│永堂、徐美│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英│││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尚豪、徐│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5290│美英│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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