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57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8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