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巫淑徵 被告 柯鐙 惟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柯鐙惟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