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林進聯 原告 沈士勛 原告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沈明達 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湖簡字第817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 陸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