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他調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他調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他調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定春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25
5、23408號、97年度偵字第18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定春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以97年度訴字第3416號,裁定以被告因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應於其心神狀態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茲被告業於100年9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則被告已無從到庭,本案停止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羅智文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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