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457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本件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