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12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宇辰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係指對於加
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保護令之內容,違
反法院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顯乏法治觀念,且有害於家庭暴力之防治。考量其所為尚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不法之侵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479號被告甲○○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 鄭為蓉 前為男女朋友,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2項定義之親密關係伴侶關係。甲○○前因對鄭為蓉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02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甲○○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限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小時,保護令有效期限為1年6月。詎甲○○知悉前開保護令內容,且經基隆市衛生局以110年12月27日基衛心貳字第1100275458A號函通知甲○○自111年2月7日起,每週一18時30分至20時30分,至拾慧心理治療所接受認知教育輔導,嗣再以111年7月26日基衛心貳字第1110203630A號函、112年1月13日基衛心貳字第1120200241A號函提醒甲○○遵期到場,詎甲○○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僅於處遇期間內之112年5月8日、同年5月15日、同年0月00日出席共計6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而尚有6小時未履行,致未完成保護令處遇計畫。
二、案經基隆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本案保護令、出席狀況表、基隆市衛生局110年12月27日基衛心貳字第1100275458A號函及送達證書、111年7月26日基衛心貳字第1110203630A號函及送達證書、112年1月13日基衛心貳字第1120200241A號函及送達證書、個案匯總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檢察官陳筱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承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