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彬
李淑鈴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上列被告等2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102年度偵字第1021號、第1023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林文彬應於緩刑期間三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捌萬元。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上於附表編號1-9「客戶簽名欄」所示之署名,及附表編號7「工程師簽名欄」所示之「 陳韋源 」、編號9「工程師簽名欄」所示之「 廖淑桂 」均沒收。
李淑鈴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李淑鈴應於緩刑期間三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貳萬元。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上於附表編號1-9「客戶簽名欄」所示之署名,及附表編號7「工程師簽名欄」所示之「陳韋源」、編號9「工程師簽名欄」所示之「廖淑桂」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林文彬與李淑鈴分別為設於臺東地區「佳能行」之負責人及
會計。緣於民國99年12月1日臺北市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能公司)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下稱中央氣象局)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雙方約定佳能公司需按月至中央氣象局所屬各站負責影印機之保養維修,離島之蘭嶼氣象站則需每2月保養1次。佳能公司於簽訂前開契約後,將 大武 氣象站、蘭嶼氣象站之保養業務轉包予「佳能行」施作,由該行負責人林文彬負責保養影印機後,再提供保養維護紀錄表(卡)予佳能公司憑以向中央氣象局請款。詎林文彬、李淑鈴
2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集合犯意聯絡(起訴書事實欄漏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語,論告書認係基於接續犯意聯絡,均應予以補充更正),於100年1月18日至同年9月21日期間,明知於附表所示時間內,林文彬、林文彬之妻廖淑桂及另位「佳能行」工程師陳韋源(廖淑桂、陳韋源因不知情,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並未實際前往蘭嶼氣象站或大武氣象站保養影印機,竟於該維護紀錄表(卡)工程師簽名欄上填寫維修工程師為林文彬,或偽簽編號7陳韋源、編號9廖淑桂之簽名,再將蘭嶼氣象站職員 鄒琪敏 、 鄧震亞 ,大武氣象站職員 周淑美 、 郭珮婷 、 蔡森凱 、 陳雨青 先前之簽名字樣影印後,剪下黏貼在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客戶簽名欄上,而偽造鄒琪敏等氣象站職員代表氣象站認可「佳能行」曾前往保養之私文書,同時並以此方式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維修保養紀錄表(卡)後,再傳真予佳能公司行使之,致不知情之佳能公司憑以向中央氣象局申請付款,足生損害於佳能公司、中央氣象局、鄒琪敏、鄧震亞、周淑美、郭珮婷、蔡森凱、陳雨青、陳韋源、廖淑桂等人。嗣因中央氣象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即第四組技佐 陳慶忠 發覺「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上之保養紀錄有異,經清查後始悉上情,總計中央氣象局被詐騙約新台幣(下同)1萬零152元。
㈡案經佳能公司告訴及中央氣象局函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被告等2人犯行之證據:㈠被告等2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協商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鄒琪敏、鄧震亞、周淑美、郭珮婷、蔡森凱於偵查中之證詞。
㈢證人陳韋源、廖淑桂於偵查中之證詞。
㈣證人即告訴人佳能公司代理人 陳宣權 於偵查中之證詞。
㈤證人陳慶忠於偵查中之證詞。
㈥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蘭嶼氣象站進入重要實體區
域紀錄表、值班工作日誌、值夜登記簿、中央氣象局大武氣象站輪班人員班表、中央氣象局蘭嶼氣象站值班表、中央氣象局維護及計數器確認表。
㈦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統一發票、佳能行道歉函、佳能公司電子發票。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2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2人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等2人均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按:被告等2人原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經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後,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文彬願受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3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18萬元。
被告李淑鈴願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3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12萬元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被告等2人共同偽造後而行使之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原本,業經丟棄而滅失,此據被告李淑鈴、證人陳慶忠於偵查中供述在卷(A2卷第23頁背面、B2卷第126頁),本院即毋庸宣告沒收;又卷內之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影本,因係被告等2人傳真予佳能公司,或佳能公司傳真給中央氣象局請款使用,佳能公司或中央氣象局方而持有,因此該影本並非被告等2人所有,本院亦毋庸宣告沒收。至於其上附表編號1-9「客戶簽名欄」之鄒琪敏、鄧震亞、周淑美、郭珮婷、蔡森凱、陳雨青,編號7「工程師簽名欄」之陳韋源、編號9「工程師簽名欄」之廖淑桂等簽名,因係被告等2人偽造,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偽造保│維修工程師【│被偽造簽名之氣│氣象站│氣象│犯罪││號│養日期│即佳能行保養│象站人員【即佳│實際值│站別│時間││││維護記錄表(│能行保養維護記│班人員││││││卡)上工程師│錄表(卡)上客│││││││簽名欄】│戶簽名欄】││││├─┼───┼──────┼───────┼───┼──┼──┤│1│100年│林文彬│鄒琪敏│鄧震亞│蘭嶼│100│││2月24│││ 張雅茹 ││年2│││日│││││月間│├─┼───┼──────┼───────┼───┼──┼──┤│2│100年│林文彬│鄧震亞│ 林晏瑜 │蘭嶼│100│││6月28│││張雅茹││年6│││日│││││月間│├─┼───┼──────┼───────┼───┼──┼──┤│3│100年│林文彬│鄧震亞│鄒琪敏│蘭嶼│100│││7月1│││林晏瑜││年7│││日│││││月間│├─┼───┼──────┼───────┼───┼──┼──┤│4│100年│林文彬│鄧震亞│張雅茹│蘭嶼│100│││9月1│││鄧震亞││年9│││日│││││月間│││(實際││││││││保養日││││││││期為9││││││││月6日││││││││)││││││├─┼───┼──────┼───────┼───┼──┼──┤│5│100年│林文彬│周淑美│郭珮婷│大武│100│││1月18│││蔡森凱││年1│││日│││││月間│├─┼───┼──────┼───────┼───┼──┼──┤│6│100年│林文彬│郭珮婷│蔡森凱│大武│100│││5月15│││周淑美││年5│││日│││││月間│├─┼───┼──────┼───────┼───┼──┼──┤│7│100年│陳韋源(被偽│蔡森凱│郭珮婷│大武│100│││7月5│造)││蔡森凱││年7│││日│││││月間│├─┼───┼──────┼───────┼───┼──┼──┤│8│100年│林文彬│郭珮婷│蔡森凱│大武│100│││9月8│││││年9│││日│││││月間│├─┼───┼──────┼───────┼───┼──┼──┤│9│100年│廖淑桂(被偽│陳雨青│陳雨青│大武│100│││9月21│造)││蔡森凱││年9│││日│││││月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