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聲請人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載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
二、請補正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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