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9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巷2號2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院組織欄關於「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法官鍾雅蘭法官林靜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院組織欄關於「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之記載,因有誤寫之處,故依上開規定,自應更正為「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法官鍾雅蘭法官林靜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鍾雅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